<%@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合同法律师在线/深圳唐新杰律师
合同法案专题、合同律师、合同法、劳动合同、合同法在线、经济合同、合同范本、合同审查、合同诉讼、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律师、深圳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
 |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风格特点 | 客户感言 | 典型案例 | 律师对话 | 法律常识 | 联络我们 |             收藏本站 
 

 

主攻以下业务
法律顾问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公 司 法
合 同 法
房地产法
重大离婚

 

 

 

 

 

 

 

 

 

 

 

 

 

 

 

 

 

 


唐新杰律师主攻业务——

“合同法务”专题


   合同是人们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进行交易所必须借助的一种

形式,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的法学名言:“在商业时代里,财富

多半是
由许诺组成的”,其中的“许诺”就是指的合同。我国《

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调整合同民事法律行为的

规范 ,与企业生产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当前,在人们的生产实践和生活中,仍存在着大量双方权利和

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而在签订合同时

设置陷井以及合同欺诈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可以说合同的风险随时

存在,理应引起大家高度的重视和警惕。遇有重大合同方面的问题

,最好的办法是请合同法专业律师参与,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亦应由合同法专业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或仲裁

,将损失减到最小。


   “合同法实务”是唐新杰律师的重点主攻业务,执业十数年以

来,处理的合同纠纷数百件,其中不泛重大、疑难、棘手的合同案

件,在办理合同诉讼、仲裁案件和处理合同法律事务方面有非常丰

富的经验。



唐新杰律师办理合同法务的业务范围


一、各类合同纠纷代理:

接受合同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以非诉讼或者诉讼、仲裁的方式

,高质量地解决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


二、提供合同法事务服务:


1 、提供各类合同法律咨询;

2 、参与企业对外商务项目的谈判,草拟、审查合同;

3 、帮助企业建立相关合同管理制度;

4 、制作各类格式合同文本。

                                           联系我们》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的期待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 13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什么是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是个动态过程,它始于订立,终结于适当履行或责任承担。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 ,即达成合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其含义为:

(1)当事人一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可成立,而对次要条款或非必要条款并未达成协议则不影响合同成立。

(2)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是考虑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是确认合同的效力问题,即使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合同的标的、价款)发生重大误解,只要存在形式上的合意,也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但不能要求宣告合同自始不成立。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方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采用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的原则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 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如何解释 ?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或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原则和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原则。

解释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原则:

1.格式条款由提供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2.一般消费者对此类条款多未予注意,不知其存在;

3.该类条款提供者往往出于某种目的,不希望对方注意和理解该类条款,在合同中把该类条款写得非常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可阅读,但文字艰涩难以理解其意或故意使该条款产生歧义。

在现实生活中,因每个当事人的经历、理解能力都不一样,而且每个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环境、背景都不一样,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在这种状况下,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利用其自身优势,自然倾向于对格式条款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从而使对方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所以,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产生争议时依据诚实信用和合同公正原则,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是为了防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格式条款欺诈对方,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解释采用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原则:

1、 格式条款由其提供者单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而非格式条款是经订约各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的结果;

2、格式条款在订约前已由其提供方拟定,而非格式条款是在订约过程中双方议定。

3、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为合同的正式内容。订约当事人可以对格式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而非格式条款则可能是修改补充格式条款的一种形式;

4、格式条款提供者虽然必须提请对方注意该格式条款,但提请注意往往达不到合理的程度,不足以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例如某些商家往往以“公开张贴公告”的形式,而不是“个别提请注意”,而张贴的公告又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在此情况下,不能在法律上推定消费者已同意该格式条款。

在合同产生争议时,存在对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理解问题,应依意思自治原则,采取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总之,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只有贯彻“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才能从法律解释方面更好地规定合同的格式条款,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缔约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定金”与“订金”法律解释有何不同?

“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接受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支付方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而 “订金”,一般可视为“预付款”,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接受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支付方违约时,可以协商解决并要求接受方退款。



                                            联系我们》

作为在深圳、珠三角地区、广东省知名的深圳唐新杰高级律师,擅长办理属于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刑事辩护案件、民事诉讼与仲裁案件、经济诉讼与仲裁案件,特别在办理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案件、刑事辩护、合同法案件、公司法案件、房地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婚姻法案件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唐新杰律师作为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公司律师、投资律师、合同法律师、房地产律师、知识产权律师、电子商务律师、离婚案律师为客户提供行业最高水准的法律服务。

 

 

 

 

 

 

 

 

 

 

 

 

 

 

 

 

 

 

 

 

 

 

唐新杰高级律师向您
郑重承诺
1、一切为了您的权益,秉承专业
 精神,为您所想,为您解忧;
2、有实力,能为您提供律师行业
 最高专业水准之法律服务;
3、若因过错给您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 ---- 造就卓越,
资深 ---- 成就价值!

 

 

 

 

 

 

 

 

 百度  新浪  搜狐  网易
 google   yahoo!   3721
  深圳唐新杰律师工作室
  深圳律师
  最高法院  中国检察
 公安部  司法部  人民网
 更多......
   
     真诚欢迎相关网站与本
 站友情链接!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风格特点 | 客户感言 | 典型案例 | 律师对话 | 法律常识 | 联络我们 |             收藏本站 

本网关于深圳合同法律师在线、合同法论文、劳动合同法、合同法解释、合同法基本原则、深圳合同法律师、合同法诉讼、格式合同、合同文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深圳市合同法律师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等深圳合同法律师之信息,其版权均属于深圳唐新杰律师,特此声明。    Copyright 2003-2006 www.chinaspeak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