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新杰律师主攻业务——
“ 房地产法务 ”专题
唐新杰律师执业十数年以来,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过千起,其中
包括大量房地产方面的案件和律师实务 ,特别是在房地产项目开
发法律服务方面有较深的造诣。
唐新杰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务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房地产纠纷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1.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代理、预售合同转让纠纷案件代理;
2.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代理;
3.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代理;
4. 房屋装修、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代理;
5. 合资或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代理;
6.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代理;
二、房地产发展商法律事务服务:
1、为房地产开发投资商提供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
2、协助当事人拟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开发方案;
3、协助当事人办理房地产项目立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手续;
4、协助当事人办理规划许可、征地、出让、转让手续;
5、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出让、转让合同等;
6、协助当事人制定拆迁政策,确定拆迁单位,处理拆迁纠纷;
7、草拟、审核委托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
8、协助当事人编制工程招投标文件;
9、起草、审核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原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10、监督工程及设备合同的履行;
11、协助当事人制定销售、租赁方案,选择代理商、广告商等;
12、草拟、审核预售契约、销售合同、租赁协议、代理销售协议、
广告协议、管理公约及其他有关文件;
13、楼宇预售、买卖、按揭的法律文件的制作和登记手续。
14、安排签署预售契约、租赁协议、管理公约等,为签约提供律
师见证;
15、代办预售、租赁登记、产权过户等手续;
16、就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
性及按揭申请人资格向有关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17、草拟、审核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18、代办抵押登记和抵押权解除手续以及抵押权实现时的抵押物
处置手续;
19、协助当事人组建或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20、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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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法律实务
——专业律师眼中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法务要则” 讲座提纲
(该提纲内容曾在行业协会、知名地产公司以及“清华大学研究院房地产总裁班”、专业培训班上作讲演)
第1部份 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的规划许可问题
1-1:规划许可必须重视,不得违反,否则行为无效。
1-2:分清与规划许可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1-3:规划行政部门负有的执法义务。
第2部份 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土地使用权问题
2-1: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能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主体。
2-2:协议出让的地价低于规定最低价的问题。
2-3:因出让方未办合同批准手续而不能交地的问题。
2-4:改变土地用途,请求调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2-5: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
第3部份 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房屋拆迁问题
3-1: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和订立有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问题。
3-2:正确认定拆迁中相关法律关系性质。
3-3: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如何适用法律。
3-4:被拆迁人无理要求的问题。
第 4部份 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开发问题
4-1:合法、有效、规范是合作开发成功的关键。
4-2:合作主体中必须有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4-3:合作合同利益分配应避免出现“保底”无效条款。
4-4:完成必要的审批工作
4-5:合作方式的选择。
4-6:书面合作合同的签订。
4-7:合作中增加面积的处理。
第5部份 房地产开发中的项目转让问题
5-1:项目转让的含义及转让合法有效的条件。
5-2:选择合适的转让方式。
5-3:运用调查手段,发现转让存在的潜在问题。
5-4:综合施治,避免转让中的风险。
第 6部份 商品房的预售、销售和租赁
6-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2:签订合同应充分发挥意思自治的作用,约定需要约定的事项。
6-3:预售商品房风险责任的转移。
6-4: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的转移,以及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6-5:商品房预购人将未竣工的预售房屋再行转让的问题。
6-6:预购商品房担保的性质:质押、抵押。
6-7: 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对房屋、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的问题。
6-8:预售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6-9:商品房买卖完成的界线。
6-10: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共同购买共有形式的约定。
6-11: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否为格式合同。
6-12: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否属于格式合同。
6-13:开发商擅自赠送花园的问题。
6-14 :出租房屋必须通过质量验收的问题。
第7部份 房地产项目开发前期的律师实务
7-1:房地产项目开发前期所具有的政策性和法律性。
7-2:专业律师在项目策划、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的作用。
7-3:专业律师在项目组织方案、开发程序及各环节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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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商品房纠纷中五种情况适用双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有五种情况可以适用双倍赔偿。这五种情形是: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为这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该《解释》第 14条还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若误差比超过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应当指出的是,《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以《合同法》第11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为依据的,但不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直接适用。其适用条件和结果上都与《消法》第49条的规定有所有同。
相关法律: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也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预售中的六个陷阱:
有些房地产开发商或利用房地产业处于卖方市场的行业优势,或利用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优势,在合同中设下陷阱,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约定:
陷阱1:在合同约定的价款外另行约定收取其他费用,如水电贴费、室外管线施工费等。
陷阱2:删除了格式合同中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条款,另行约定为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或只选择面积误差的违约责任,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可能影响买受人的投资决策。
陷阱 3: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较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低;或逾期交房时间长的违约责任较逾期交房时间短的违约责任低,或仅对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不作约定。
陷阱4:在房屋交付期限中约定遇停水、停电、雨天等非出卖方原因,交付期限可据实予以延期,可能导致交付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
陷阱5: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承担的责任较轻。
陷阱6:在收取产权登记费用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出卖人仅负责将有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逃避违约责任的承担。
楼房住户能否与开发商约定单独占有楼顶?
居住在同一幢建筑物内的业主对该建筑物享有对专有部分房屋的专用权和对共同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是指业主购买并使用的房屋;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公共使用部分,如框架、房顶、楼梯、走廊、管道等。共有部分所有权归全部业主共有,而非一人一户享有。开发商将楼房售出,楼房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其与个别业主签订的许可使用楼房共有部分的合同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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