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新杰律师主攻业务——
“重大离婚案”专题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关系,是构成社会生活的
基石,和谐、甜美的婚姻是每个人所向往和期待的。但没有爱情甚
至感情破裂的婚姻是令人痛苦的。。。。。。怎样在离婚诉讼中最
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是每个作出离婚选择、踏上离婚
之路的人所希望和追求的。
唐新杰律师执业十数年以来,已成功地办理案件过千起,其中
有大量重大、棘手的疑难离婚案件。唐新杰律师有多年公安工作的
经验,在重大离婚案件的难点 —— “调查取证” 方面有独到的
方法,特别适合办理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
(因个人精力有限,唐律师仅承接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请谅)
唐新杰律师办理重大离婚案的业务范围:
1 、代理重大离婚案件的调解及谈判;
2 、代理重大国内离婚、涉外离婚诉讼案件;
3 、代理重大离婚诉讼的调查取证、夫妻共有财产的调查取证;
4 、代理重大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案件;
5 、代理重大离婚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需要我们为您做点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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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丈夫向 “二奶”赠房妻子是否有权收回?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上述规定,丈夫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二奶”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妻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在未得到妻子的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效民事行为。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丈夫将房子赠给“二奶”,这一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妻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无效,将房屋收回。
夫妻单方处分家庭财产的行为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依照《婚姻法》及《民法通鹦》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据此规定,夫妻单方无权擅自处分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但如果其购买财产者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则可以拒绝归还的要求。如果购买者知道无处分权的事实,或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则其买卖行为就应当无效,应当所购物品返还。
夫妻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比例不等于财产约定?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属于无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数额是用于工商登记,它不适用于日后的财产分割。所以,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等于夫妻对财产的书面约定。
“感情不合分居两年”并非离婚的惟一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该条款规定,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和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这两个条件之间及与该条款列举的其他条件相互之间均属于并列关系,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并经调解无效,法院都可以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分居满二年”并非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必须要件。
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对方伪造债务怎么办?
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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